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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申請監督須知
                新聞來源:   發布時間: 2018-06-29   作者: 字號: | |

                    一、申請主體資格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申請人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

                    當事人申請監督,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委托代理人。

                    二、申請所需材料

                     身份證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照。

                     監督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方式;

                    2、其他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負責人、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

                      3、申請監督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應當按照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監督申請書副本。

                     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

                    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該案件訴訟過程中作出的全部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證據清單。

                      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并明確告知應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撤回監督申請。

                    三、受理范圍

                   

                    (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四、不予受理情形

                    (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四)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六)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七)當事人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法律規定可以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當事人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復議后,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并正在審查處理的,但超過法定期間未作出處理的除外;

                    ()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五、管轄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該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均有管轄權。

                    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或者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案件,由審理、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管轄。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管轄。

                    六、受理部門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由作出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當事人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由審理、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審查部門

                   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對受理后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進行審查。

                    八、審查期限

                   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并作出決定。

                   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案件和對民事執行活動監督案件的審查期限,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九、中止審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

                    (一)申請監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繼續申請監督的;

                    (二)申請監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處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審查的情形。

                    十、處理結果

                    人民檢察院對審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區分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二)提請抗訴;

                    (三)提出抗訴;

                    (四)提出檢察建議;

                    (五)終結審查;

                    (六)不支持監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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