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檢察院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要求的,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書面簽署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及《認罪認罰具結書》。該《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經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簽字確認,方為有效。
三、《認罪認罰具結書》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認罪認罰情況、被指控的罪名及適用的條款、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擬提出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四、檢察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情形擬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有其他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適當調整量刑幅度。具體量刑幅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值班律師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意見,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人民法院一般將直接依據《認罪認罰具結書》及相應《起訴書》載明的內容認定其犯罪事實,且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議一般應予采納。
六、《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但應書面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人民檢察院將重新作出量刑建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書面撤回申請,但對《認罪認罰具結書》確認的《起訴書》載明的主要犯罪事實、罪名和認罪表述提出異議或變更的,視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簽署過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不能作為本人認罪認罰的依據,但仍可能作為其曾做有罪供述的證據,由人民法院結合其他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認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后,經人民檢察院同意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人民檢察院應基于新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重新作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又重新確認該《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仍應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九、經協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有權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不適用本制度。
本人已閱讀并完全理解上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并由本人簽署后附卷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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