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2.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3.其他依法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益損害的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