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檢察院 江西省司法廳 江西省律師協會
關于建立良性互動檢律關系三方聯席會議機制的意見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推動建立良性互動的檢律關系,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職業共同體,切實落實好“兩高三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建立由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江西省司法廳、江西省律師協會三方聯席會議制度。
第二條 聯席會議制度是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江西省司法廳和江西省律師協會三方建立常態性聯系的重要形式。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江西省司法廳和江西省律師協會是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
第三條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視情況可適時召開。召開聯席會議時,各成員單位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必要時可邀請其他單位、部門代表參加。
第四條 聯席會議重點通報在檢察環節律師執業活動中的情況信息,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出工作任務和目標,實現檢律互督互評,會商研討解決下一步工作意見或措施。具體內容包括:
(一)律師參與“四大檢察”案件辦理工作等情況;
(二)律師參與處置重大案(事)件、公開審查、公開聽證、法律援助、律師值班、信訪矛盾化解等情況;
(三)律師參與“六穩”“六保”等中心工作情況;
(四)律師參與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改革等工作情況;
(五)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等情況;
(六)律師履行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工作等情況;
(七)律師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等情況;
(八)其他相關事項。
第五條 聯席會議準備工作:
(一)明確會議議題。三方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擬研究議題,經三方共同協商后確定為正式議題。
(二)明確承辦單位。三方可根據工作需要,經協商明確承辦單位。議題的提請單位也可以作為聯席會議承辦單位。承辦單位為會議主持方,具體負責會議組織。
(三)明確時間要求。會議議題應在會議召開前7個工作日正式確定,在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將會議材料印發各方。
第六條 聯席會議成果以會議紀要體現,經三方簽字印發。三方應共同遵守會議紀要,積極落實。落實情況應當及時溝通。
第七條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江西省司法廳律師工作處、江西省律師協會秘書處為聯席會議機制日常工作部門,三方各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日常聯絡工作。三方日常工作部門應加強工作聯系,分享相關文件。
第八條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江西省司法廳和江西省律師協會負責解釋。市、縣兩級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參照此意見執行。